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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72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军,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新城区。2015年9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在富平监狱服刑。李军犯贩卖毒品罪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李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因李军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刑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由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军前妻汤丽代李军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对李军财产刑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