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国庆农户与蓟州区五百户镇九百户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农户,蓟州区五百户镇九百户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253号原告:王国庆农户。代表人:王国庆,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蓟州区五百户镇九百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新城洲河湾西园8-202。法定代表人:马立武,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国,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代表,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成,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代表,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国庆农户与被告蓟州区五百户镇九百户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国庆农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国庆农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国庆农户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