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9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57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二倍差额等人民币(下同)552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以被执行人聚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案外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574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574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