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邬迪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迪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41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邬迪昌,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成刚,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迪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迪昌及其辩护人王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邬迪昌酒后驾驶粤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珠海市香洲区中珠上城小区停车场门口时,碰撞停放在停车场门口的粤C×××××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邬迪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邬迪昌已经赔偿了被害车辆C5K298的损失,并取得张竖眉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邬迪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张竖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单号复印件,全国人口信息及常住人口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张竖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证人张某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视频截图,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告知通知书,交通违法(事故)扣留机动车发还通知书,谅解书,鉴定文书珠公司化鉴字【2017】252号理化检验报告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邬迪昌询问笔录及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邬迪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已经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邬迪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邬迪昌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邬迪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邬迪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康茂郑悦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