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执保15号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树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凯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路南夏墅街道凤墅段**号。法定代表人:许凯,总经理。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凯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4)聊商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江苏凯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冻结和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凯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冻结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宋传宝审判员 杨绍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