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利俊诉被告深圳市力克斯顿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俊,深圳市力克斯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496号原告:黄利俊。被告:深圳市力克斯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建设东路百富汇工业园B栋402室。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利俊与被告深圳市力克斯顿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利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深圳市力克斯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黄利俊申请撤回对深圳市力克斯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利俊撤回对深圳市力克斯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黄利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