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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贾建军、李继录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建军,李继录,肖元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建军,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沁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继录,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沁阳市。一审被告:肖元战,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沁阳市。再审申请人贾建军因与被申请人李继录以及一审被告肖元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贾建军与李继录达成和解协议:1、贾建军给付李继录现金陆仟元(6000元);2、李继录撤回对贾建军的执行申请;3、执行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4、贾建军撤回对李继录的再审申请;5、双方就此纠纷不再有任何争议。2017年4月21日,贾建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贾建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建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侯顺利审判员  户明娜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