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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与张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张时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4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住所地:泰和县工农兵大道93号。代表人:马朝阳,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松,该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张时明,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与被告张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先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