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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汪长仕与张伟荣、庄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长仕,张伟荣,庄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097号申请人:汪长仕,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张伟荣,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申请人:庄桂芳,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申请人汪长仕与被申请人张伟荣、庄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长仕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伟荣、庄桂芳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汪长仕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伟荣、庄桂芳300000元的财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雷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