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汪长仕与张伟荣、庄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长仕,张伟荣,庄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097号申请人:汪长仕,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张伟荣,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申请人:庄桂芳,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申请人汪长仕与被申请人张伟荣、庄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长仕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伟荣、庄桂芳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汪长仕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伟荣、庄桂芳300000元的财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雷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