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光齐、李永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光齐,李永生,马占元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刑初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光齐,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3月2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永生,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2011年12月29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5月1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许丙云,河北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占元,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5月1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光齐、李永生、马占元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4月20日,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李永生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李永生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永生的起诉。审 判 长 唐连华审 判 员 叶建军人民陪审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