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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柏群华与杨小洪、南充环宇虹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群华,杨小洪,南充环宇虹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民初1151号原告:柏群华,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李刚(系原告姐夫),住南充市嘉陵区嘉陵一中。被告:杨小洪,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南充环宇虹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青南路9号4幢19层10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洪。原告柏群华与被告杨小洪、南充环宇虹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群华、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群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350000元及借期内未付利息(按月利息2分计)。2、本案诉讼费完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4年5月6日、7月22日、9月2日止,共同分三次借到原告人民币350000元,借期均为一年,口头约定月利息三分,被告付息至当年12月止,后经原告向被告催收本息未果,二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一推再推。原告遂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诉请的诉讼请求金额亦无异议,但认为现无力偿还。柏群华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原件三张,证明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柏群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被告应偿还原告柏群华借款350000元。原、被告虽口头约定月利息三分,但原告主张月利息2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其支付利息的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小洪、南充环宇虹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柏群华3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计3个月;以150000元为基数,计7个月;以50000元为基数,计9个月;按年利率24%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