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2民初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相强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2民初587-1号原告李相强。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住所地鹤壁集九矿广场。负责人马永庆,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强与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强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相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强撤回对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相强负担。审判长 戚秀丽审判员 赵俊峰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