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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行审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沁阳市国土资源局、李长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沁阳市国土资源局,李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2行审123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沁阳市沁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豪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司小生,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长龙,男,195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林林,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长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伟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