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行审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沁阳市国土资源局、李长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沁阳市国土资源局,李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2行审123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沁阳市沁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豪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司小生,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长龙,男,195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林林,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长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伟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