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1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明辉大秦(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磐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辉大秦(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磐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11350号原告:明辉大秦(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磐发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明辉大秦(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磐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明辉大秦(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1.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21.5元,由原告明辉大秦(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陆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景锋人民陪审员 沈建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殷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