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浪虬与吴其光、李平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浪虬,吴其光,李平金,李浪虬,吴其光,李平金,李浪虬,吴其光,李平金,李浪虬,吴其光,李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李浪虬,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道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其光,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平金,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吴其光与李平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李浪虬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再审申请人李浪虬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调解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浪虬申请再审称:鹤城法院受理以李平金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案件后,于2014年11月12日前先后对李平金在中方县财政局的关闭煤矿奖补资金采取了执行措施。后吴其光于2015年1月22日以李平金为被告向怀化中院起诉主张奖补资金所有权,1月23日双方达成调解,约定奖补资金70%归吴其光所有。之后怀化中院采取了提取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调解书。为此,请求撤销(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浪虬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本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之后因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而对该调解书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李浪虬的再审申请应当不予受理。现已经受理故应当对其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浪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俊利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向玉兰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