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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廖玉兰与林建华、李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玉兰,林建华,李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5执27号申请执行人:廖玉兰,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林建华,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李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廖玉兰申请执行林建华、李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205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建华、李素英应履行归还借款本金XXXXXXX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建华、李素英的财产因另案已被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法院及本院查封、冻结,本案暂无法处置其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主张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月0205执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