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8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覃冠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覃冠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法定代表人施胜健,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卫革,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资产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覃冠思,男,1965年4月9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宜州市屏南乡。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覃冠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覃冠思应履行的义务为: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7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计付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887.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1月3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覃冠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后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冠思因病己于2016年11月中旬病故,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书面征询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覃冠思因病己病故,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遗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第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覃远飞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心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