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与黄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黄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280号原告: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经营场所石狮市。经营者:林海瑞。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增忠,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文辉,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与被告黄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欲和黄文辉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海瑞饲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怡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