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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与高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高金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376号原告: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邱晓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金山,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诉被告高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