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志强、吴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强,吴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浙0402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范志强,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吴海平,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申请执行人范志强与被执行人吴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4民终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47941元,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016年7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7年3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和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相关财产,另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海平系本院(2016)浙0402执219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但目前该案还未执行得到款项,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清 河代理审判员 柏 军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