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杨荣斌、厦门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杨荣斌,厦门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5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主要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昱,男,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星,男,职员。被告:杨荣斌,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厦门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杨荣斌、厦门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建设银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建设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