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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荣营、孙文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荣营,孙文清,淄博诺诚预应力构件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营,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清,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宁阳县。原审被告:淄博诺诚预应力构件厂,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负责人:周荣营,厂长。上诉人周荣营因与被上诉人孙文清、原审被告淄博诺诚预应力构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荣营上诉称:一审裁定本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张店区,故本案应当由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淄博诺诚预应力构件厂住所地在山东省桓台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淄博诺诚预应力构件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鲁建审判员  许 平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雅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