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02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小燕、韦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燕,韦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燕,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韦文芳,男,1968年9月2日出生,壮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陈小燕与被执行人韦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文芳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202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