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5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连凤、梁国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连凤,梁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财保5号申请人:冯连凤,女。被申请人:梁国洪,男。申请人冯连凤与被申请人梁国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冯连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梁国洪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T×××××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君堂营业所(账号:60×××22)的存款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冯连凤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岑淑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