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草原日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四川川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社、四川川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草原日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川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社,四川川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303号原告:呼伦贝尔草原日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李桂香,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负责人:申玉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余昆,职务总经理。原告呼伦贝尔草原日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社、被告四川川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川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草原日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川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