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会来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张会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负责人:李海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依法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乃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