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市青山湖区支行、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市青山湖区支行,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胡小保,闵六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85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市青山湖区支行,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负责人:雷晓欣,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篁山村。法定代表人:胡小保。被申请人:胡小保,男,汉族,1973年08月08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闵六妹,女,汉族,1977年09月24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市青山湖区支行诉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胡小保、闵六妹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胡小保、闵六妹银行存款人民币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加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