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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民终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终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才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博,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已和解,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已双方迖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行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3249元(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由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负担66624.5元,退还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66624.5元。保全费5000由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崖城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由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00元,退还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14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泽审判员 陈德雄审判员 袁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素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撒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