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方家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方家安,黄山宇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庙头镇扎新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28715527Y。法定代表人:李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家安,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审被告:黄山宇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54488718B。法定代表人:周旭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家安、原审被告黄山宇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屯溪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2民初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该案没有证据证明是被上诉人陈述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遂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要求被上诉人予以证实,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境内,故屯溪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隼审判员 汪文捷审判员 查秋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旭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