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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松启、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启,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张松启,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城东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8230791—1。法定代表人孙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