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陆幼珍与余姚市宏波制笔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幼珍,余姚市宏波制笔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376号原告:陆幼珍,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余姚市宏波制笔厂。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代表人:熊炳裕,该厂厂长。原告陆幼珍与被告余姚市宏波制笔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幼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幼珍负担。审 判 长 刘 湛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人民陪审员 刘林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