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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王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王艳芬,虞洪刚,虞金斗,康学民,于洪涛,张存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716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住所地:莘县燕店镇民生路015号。负责人:刘晓军,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王艳芬,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虞洪刚,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系被告王艳芬之夫。被申请人:虞金斗,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康学民,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于洪涛,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张存国,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与被申请人王艳芬、虞洪刚、虞金斗、康学民、于洪涛、张存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芬、虞洪刚、虞金斗、康学民、于洪涛、张存国的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艳芬、虞洪刚、虞金斗、康学民、于洪涛、张存国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具体查封冻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需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