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杨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峰,杨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峰,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6委*组。被执行人:杨茹,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大半道长青老年公寓。李晓峰申请执行杨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黑0304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晓峰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茹应支付申请人李晓峰案款12,96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黑0304执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