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执5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凤银与邓晓东、张小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银,邓晓东,张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62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银,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邓晓东,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张小燕,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张凤银与邓晓东、张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邓晓东、张小燕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凤银款项130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562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