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顺安与刘荔枝、黄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022民初1534号 本院于2017年4月2日对原告吴顺安与被告刘荔枝、黄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102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6)湘102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的“被告刘荔枝、黄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顺安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48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合计101480元。”补正为“一、被告刘荔枝、黄安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顺安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48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合计101480元;二、驳回原告吴顺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左亚军 人民陪审员 黄江富 人民陪审员 刘成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义辉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