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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7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王虎与核工业二一六大队、乌鲁木齐德海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核工业二一六大队,乌鲁木齐德海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7民初122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王虎,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柳海清,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核工业二一六大队,住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号中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7606643W。法定代表人:陈奋雄,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龚亚云,该队法律顾问。被告:乌鲁木齐德海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苇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0107050000197。法定代表人:鲍承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虎与被告核工业二一六大队、乌鲁木齐德海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被告核工业二一六大队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反诉。2017年4月21日被告(反诉原告)核工业二一六大队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虎的反诉。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核工业二一六大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核工业二一六大队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虎的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2005.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核工业二一六大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己文人民陪审员  杨志远人民陪审员  加巴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苟龙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