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4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角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角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4民初246号原告角某某,女,藏族。委托代理人拉某某,男,藏族。被告赵某某,男,藏族。原告角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故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后经我院多方寻找,并定于2017年4月21日早上九点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角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角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角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雅翎人民陪审员 角 太人民陪审员 闹 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扎西附本案中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