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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组织机构代码:14434056-5。法定代表人:倪欲晓。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陈国华名下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长骆路268号小骆花园11幢204室、小骆花园11幢1-17室、小骆花园28幢1-21室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陈国华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国华名下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长骆路268号小骆花园11幢204室、小骆花园11幢1-17室、小骆花园28幢1-21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