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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红、徐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徐波,王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徐红,女,1970年4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徐波,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王月琴,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徐红;徐波与被执行人王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6000元,并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慈城镇国庆村的股金10765.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拿到执行款5382.5元;并于2017年3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国庆村的股权,但因无法变现该财产无法处置。对于本案余款60617.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鼎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