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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韩小培与何彦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培,何彦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104号原告韩小培,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何彦峰,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体育路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培诉被告何彦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小培负担。审判员 温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