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洋河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洋河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33号申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洋河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秦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K23611483.法定代表人王增君,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胶州市洋河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6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将案款8650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