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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0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与玉田县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玉田县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0067号原告: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海宁路(14号路)西。法定代表人:李雅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占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水,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玉田县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东贤村东。法定代表人:陈洪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4元,撤诉减半收取为5362元,由原告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