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3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龙海与石广华石尚刚罗正飞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石广华,罗正飞,石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龙海,男,1992年5月25日生,苗族,自由职业,住惠水县和平镇。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石广华,男,1999年10月27日生,农民,住惠水县好花红乡,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罗正飞,女,1977年11月26日生,苗族,住惠水县好花红乡,公民身份证号码:。(系被执行人石广华之母,法定监护人)被执行人石尚刚,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好花红乡,公民身份证号码:(系被执行人石广华之父,法定监护人)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3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石广华现在正在监狱服刑,石尚刚、罗正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后,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以后再向惠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祥审判员 卞 喆审判员 石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德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