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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42号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钟永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雨,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影,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双,女。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蒲 琨代理审判员 雷 琳人民陪审员 张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