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662号原告:庞某某,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庞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庞某某负担,退回原告庞某某150元。审 判 员 白玉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