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伟与张俊赞、吉林市润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张俊赞,吉林市润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俊赞,男,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润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张俊赞、吉林市润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主文内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伟修车费2000.00元;被告张俊赞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伟修车费1000.00元、拖车费200.00元,合计1200.00元;被告吉林市润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李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张俊赞负担(已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伟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7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