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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韦远瑶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远瑶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4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远瑶,男,1976年5月8日出生,广西融安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融安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远瑶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远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韦远瑶与姜某协商,由韦远瑶无偿对姜某位于融安县大将镇大华村良背屯“山南坳脚”(小地名,又名“良背茶山脚”)自家责任山场进行修山,所得杂木和柴火归韦远瑶所有。同年11月,被告人韦远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杨某、肖必强将该山场的杂木进行砍伐。经融安县森源林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鉴定:韦远瑶采伐该山场林木的蓄积量总计69.38立方米。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韦远瑶到融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韦远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韦某1、韦某2的证言,被告人韦远瑶的供述和辩解,立案决定书,大将镇林业站证明,林权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远瑶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他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远瑶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远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远瑶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韦远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远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颂葵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育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