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5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部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部龙,杨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张立群,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杨部龙,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杨宝山,男,1969年4与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部龙、杨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部龙、杨宝山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148000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