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川红与向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川红,向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谭川红,男,生于1972年10月16日,土家族,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红军,男,生于1972年6月14日,土家族,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谭川红渝被执行人向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40执137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