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0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川红与向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川红,向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谭川红,男,生于1972年10月16日,土家族,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红军,男,生于1972年6月14日,土家族,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谭川红渝被执行人向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40执137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