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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5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怀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怀健,武双双,张广杰,吕德强,吕家昌,张怀虎,吕立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5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怀健,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武双双,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广杰,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吕德强,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吕家昌,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怀虎,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吕立滨,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怀健、武双双、张广杰、吕德强、吕家昌、张怀虎、吕立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99349.24元及利息,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99349.2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本泉 关注公众号“”